住海邊的衛生局
2006.07.10中午,海水收到一封眉兒,內容如下
「有關尚品麵食館之事宜,事關你的權益,請回電03-5265369王鳳娟小姐」
海水回了電話,才知道這是來自新竹市衛生局食品衛生課的信件… h71303@hcchb.gov.tw
王小姐指出,這案件是由苗栗衛生局送至新竹市衛生局的,第一次有詢問店家,但店家否認非他們所刊登的文章,於是退回去苗栗衛生局。苗栗衛生局又再次把案件送到新竹市衛生局,而這次新竹市衛生局直接眉兒給海水並指出,海水所報導的麵食館,該篇內容不允許另外註明「木須」的功用,這樣會讓民眾誤解………五四三之類的話。反正就是叫海水刪掉就是了。哇咧!好吧!算海水雞婆,多此一舉,刪了。
看了一下食品衛生管理第十九條落落長的條文後,哇哩咧,真的是住海邊的啦!管這樣多…
下次在報導中看不到文字時,就是海水生氣了…
海水有問題(舉手發問)
問題一:因發表於部落格中,部落格的看官都有回應的權利,若是有看官回應該食品相關的功用,海水可以不予理會,讓回應保留嗎?
有請相關達人,予以海水解惑也…
■■■以下是刪掉的內容■■■■■■■■■■■■■■■■■■■
【木耳/木須】
富含膠質的木耳,自古以來就被當成預防動脈硬化的好心食物。木耳的高纖成分,可以刺激腸蠕動,幫助排便,加速膽固醇排出體外。
此外,黑木耳中含抗血小板凝結物質,對於動脈硬化、冠心症及阻塞性中風有不錯的保建效果。
許多中醫鼓勵心導管手術後病人多吃冰糖燉白背木耳(背白內黑的木耳),可以防止動脈硬化,減少胸悶、胸痛機會。
以營養學角度來看,黑、白木耳熱量低、低油,當成點心也不必擔心發胖。
但因木耳具有軟便作用,因此容易腹瀉者不宜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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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解釋】
◎食品之廣告,食品衛生管理法並無規定,需先經核准,惟為配合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廣告內容涉及....食品....,應先送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之規定,衛生機關基於前述原因,受理食品之廣播、電視廣告申請核備案件時,將就該廣告品是否確為合法廠商出產之食品出具證明文件,俾應行政院新聞局執行廣播電視法三十三條審查作業之需要,並同時通知廠商切實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有違反者,一經發現當即依法處理(74.4.29.衛署食字第527519號)。
◎病人用食品標示適用對象並不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病人用食品得以「療養食品」稱之,但不得加寫「醫治病症」(75.2.4.衛署食字第575739號)。
◎有關「**薄鹽醬油」標示純釀造,如經抽驗結果係屬「化學加釀造」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處辦。(76.11.6.衛署食字第696264號)。
◎食品者,宜使用「食用」二字;「服用」二字之文詞易與藥品混淆,故不宜使用(78.6.1.衛署食字第806356)。
◎抽驗之產品經檢驗完畢或毋須檢驗,而欲判定究屬藥品或食品管理時,應優先依藥物藥商管理法(舊法)審核,確定是否涉屬藥品管理,如確定非屬藥品管理時,再行研判是否以食品管理(78.8.14.衛署食字第823056號)。
◎食品標示中之「主治」二字涉及治療疾病之意味,核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不符(79.6.7.衛署食字第878849號)。
◎坊間販售諸如以魚漿製成之仿蟹肉、以動物膠製成之仿魚翅等產品,若其販售方式若未誤導消費者為真品者,則並不違反食品管理法之規定。(79.6.8.衛署食字第879625號)。
◎食品不得標示「聲音沙啞、口乾、口臭」等字樣,因其可能係疾病所引起之症狀抑或由非疾病因素所造成之現象。另其載明「功能」字樣,有誤導消費大眾該品具有療效之嫌(79.11.14.衛署食字第909322號)。
◎食品業者申請食品之委託檢驗,其結果係就特定之送驗樣品對特定項目加以檢驗,並不足以作為認定該類食品是否符合衛生之依據。該類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涉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解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二十條(舊法,即現行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80.7.3.衛署食字第959448號)。
◎凡由衛生單位依法抽樣或由業者自行送驗而經檢驗不合格之食品,於販賣時如僅標示或宣傳衛生主管機關之文號而省略不合格之字義者,應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二十條(舊法,即現行第十九條)規定論處。惟經抽樣檢驗合格之食品,於販賣時如標示衛生主管機關之檢驗成績書文號,雖有違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經各級主管機關抽樣檢驗者,不得以其檢驗之結果作為標示、宣傳或廣告。」之規定,但尚乏處罰之明文,目前均以輔導方式,請業者收回改正。至於由業者自行送驗而經衛生單位檢驗合格之食品,因其結果僅就特定之送驗樣品對特定項目予以檢驗,並不足以作為認定該類食品符合衛生之依據,其標示如涉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解等情事,係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二十條(舊法,即現行第十九條)規定(80.7.18.衛署食字第963155號)。
◎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之容器及其標示不得有嬰兒圖片或優於母乳等理想化的文辭及圖片(80.7.24.衛署食字第970596號公告)。
◎「解酒口服液」之品名與主要原料無關且涉屬誇大並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能,應予修正(81.2.12.衛署食處字第0457號)。
◎「葉根樹醉醒液」之品名與主要原料無關且涉屬誇大(81.3.18.衛署食字第8118895號)。
◎標示涉及療效之違法情節應以其標示之廠商名稱為處罰對象。
違規產品如以公司之名義進口,其處分對象應為該公司現任負責人為代表,其違法情事並不因負責人更換而得以逃避責任。
其如以個人名義進口,且經查證該原始進口商確已不在國內,雖無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以該進口商行政罰鍰,惟食品標示之廠商名稱地址及內容顯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果,該公司明知此違法情事而不予更正且繼續販賣,應促請其回收限期改正標示(81.8.31.衛署食字第8159341號)。
◎有關標示「免醉液」之食品飲料是否涉及誇大乙案,其「免醉」二字雖為商標,惟仍屬食品標示之內容。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故「免醉」二字涉及誇大、療效,應即改正。另該食品以「液」為品名,並非恰當之食品品名,仍應請其改正(82.9.2.衛署食字第8256852號)。
◎一至三歲幼兒應攝取營養均衡的各類食物,以維持正常的生長發育,而不宜以一種食品當作完全的正餐,故案內廣告內容強調「奶粉是正餐」,應是一種錯誤的觀念,易令人產生誤解(83.3.19衛署食字第83013560號)
◎北斗馨油廠申訴江佑食品工廠產銷之「香油」產品標示「北斗」名產,涉嫌侵害商標專用權及產地來源引人錯誤之情節,非屬食品衛生管理規管之範疇(83.3.21.衛署食字第83012237號)。
◎「肝老大應酬飲料」之品名涉及身體器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83.4.29.衛署食字第83024548號)。
◎廣告內容述及「能加速分解酒精、減輕肝臟負擔、消除酒醉症狀」等,用語誇大(83.4.29.衛署食字第83024548號)。
◎ 「療糖茶」品名易使人誤認具醫療效能,已明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干露茶」品名,則尚無不符相關規定( 83.5.25.衛署食字第83023649號)。
◎非營利事業單位雖非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業 者,不適用於該法之範疇,惟其運用大眾傳播工具 ,刊載與食品有關之宣導文案中引述相關文獻,對 於宣導之產品描述易使人產生療效之文句非屬適當 ,不得繼續刊登可能涉及醫療效能之字句(83.10.12.衛署食字第83057134號)。
◎「神杯」產品由外觀研判雖可作為食品容器使用,但其外包裝說明文字明顯宣稱療效。按食品容器廣告涉及醫藥效能並不屬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範範圍,故應依違反藥事法相關條文規定處辦。
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經核該「神杯」產品非屬藥事法第十三條所稱之醫療器材(83.11.23.衛署食字第83064125號)。
◎產品標示以「....病人康復期及體質虛弱者滋養身體,婦人生產前後,適時補充母體營養....」字句為一般性之產品介紹,尚無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標示之規定(84.3.6.衛署食字第84011809號)。
◎產品標示「保持肝臟正常新陳代謝」字樣因涉身體器官之陳述,認屬違反食品不得有醫藥效能規定,另字句「本品長期服用無害,絕無副作用」核不宜作食品標示內容(84.4.11.衛署食字第84017803號)。
◎「初期牛乳奶粉」之名稱尚無不妥(84.6.7.衛署食字第84037178號)。
◎「可改變一『身』的營養品,提供自然、均衡的瘦身計畫」,廣告內容已涉及誇大(84.7.26.衛署食字第84043860號)。
◎「全天候刷牙口香糖」品名標示「刷牙」二字,易誤導民眾該品具有與刷牙相同之功能,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84.7.31.衛署食字第84046948號)。
◎產品標示「國家衛生署合格」除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品係由衛生署檢驗並合格外,亦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之管理原則(84.11.3.衛署食字第84066304號)。
◎本國民眾受國外人士委託刊登違規食品廣告,應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處分(84.11.11.衛署食字第84064396號)。
◎「消滯」為治飲食積滯之意,故食品標示「消滯」一詞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能,可用「促進消化」代之(84.12.11.衛署食字第84069699號)。
◎口服液不得作為食品品名(84.12.18.衛署食字第84075427號)。
◎廣告述及「經安全性實驗,燃膮脂肪,擁有窈窕身材」、「經由安全性實驗,每餐前飲用真享瘦,迅速燃膮脂肪,擁有窈窕身材」詞句及配合畫面中人物身材之變化,易使人誤認有減肥之效能,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84.12.18.衛署食字第84075427號)。
◎廣告內容如未針對某特定食品產品,且僅宣傳營養成分之營養價值,則視為對民眾之營養宣導教育,並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然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所含成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品即可達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84.12.30.衛署食字第84076719號)。
◎新舊商品之更替,倘其更替理由未涉及不符食品衛生事項者,食品衛生管理法尚無明文規定舊產品之回收時程,惟生產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精神,確保商品標示或廣告與內容物之真實性(85.10.22.衛署食字第85055535號)。
◎「麥飯石」雖記載於本草綱目,惟很少用於治療疾病,且其療效不明,不得以藥品登記,該品亦非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也不得作為食用予以廣告(85.10.24.衛署食字第85054069號)。
◎食品廣告違規,發布新聞程序,必要時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前,應先就調查經過及結果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會(85.11.13.衛署食字第85060951號)。
◎對於食品之宣傳或廣告,如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舊法,即現行第十九條)情形時,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舊法,即現行第三十二條)規定加以處罰,而此項處罰應按其違規行為數,一行為一罰。即使為同一產品,但有多數之違規廣告行為時,仍應分別處罰(86.3.3.衛署食字第86003925號)。
◎「活性化奶粉」字樣,易使民眾誤解產品對人體功能具活性化效果,或產品已經活性化處理,均涉及誇大,不宜使用於品名標示或廣告宣傳(86.3.12.衛署食字第86012655號)。
◎「抗氧化健康奶粉」產品品名涉嫌誇大,與規定不符(86.3.17.衛署食字第86008600號)。
◎冰糖燕窩產品標示摘錄「本草綱目」記載有關燕窩主治「大養肺陰、化痰、止嗽…一切病之由於肺虛,不能清肅下行者,用此眥可治之」等明顯醫藥功能之敘述,易使消費者誤認其具醫藥效能(86.4.14衛署食字第86014359號) ←連本草綱目都不能引用,哇咧,衛生局把本草綱目列為禁書了
◎食品包裝內放置之仿單,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有關之定義,係屬食品標示之一種,如涉及療效,若非陳列或販售之藥局自行放置者,則依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相關規定,應由製造廠商或委託製造廠商負法律上之責任(86.6.3.衛署食字第86021813號)。
◎「血寶魚油膠囊」外包裝圖樣涉及器官,且與原料無關,如配合其標示之「血寶」商標名稱,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藥品,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86.6.3.衛署食字第86028676號)。
◎「腦力DHA口香糖」成分標示DHA,及「深海鮫魚油」成分標示EPA、DHA,而DHA及EPA此二化合物非屬本署列管之食品添加物,不得直接添加,應標示其來源(86.7.4.衛署食字第86036147號)。
◎產品標示「溫熱喝 ? 暖胃益氣禦寒冬」,「暖胃」應可視如「開胃」,並未涉及療效與誇大(86.8.21.衛署食字第86048566號)。
◎公司行號之產品在一般報紙之特定欄位登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報導,仍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舊法,即現行第十九條)處分刊登該則廣告之公司行號負責人(86.9.15.衛署食字第86053791號)。
◎節目內容如為某學者將其多年對靈芝研究、收集資料之結果,以學術報告之形式作發表,而未推介特定廠牌之靈芝產品,故該節目雖介紹靈芝對多種病症之效應,尚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惟為避免誤導民眾有病自行食用靈芝不去就醫而延誤病情(屬易生誤解之廣告),該類節目不得插播靈芝類產品廣告。(87.5.20.衛署食字第87018396號)。
◎廣告內容摘自日本學者著作之部分,如涉及誇大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能,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87.6.8.衛署食字第87029272號)。
◎食品之「有效(保存)期限」係由製造廠商依據產品之使用原料、加工過程、殺(滅)菌方法、包裝材質及保存條件等因素,自行設計保存試驗研訂而得,故輸入廠商所為中文標示之「有效(保存)期限」自不得逾越原廠所訂期限,否則即涉嫌虛偽標示。(87.10.1.)。
◎食品業者違規廣告標示依法處分後,經數月或數年後再經查獲相同之違規案件,如能查明業者的確散發該違規廣告單或標示,仍得據以處分。(87.12.15.衛署食字第87072133號)。
◎錄音帶可輕易重復拷貝,其上面又無法顯示違規廣告播映之日期、時間、聲音與畫面之關聯性等,對於監錄電視違規廣告事實之認定,有疑慮。(88.2.10.衛署食字第88001297號)。
◎衛生機關接獲在第四台播放違規食品廣告業者申請廣告證明時,衛生機關應就其違規情節先予處分並督促其改正完竣後,再受理該業者申請核發食品廣告證明。(88.3.3.衛署食字第88001582號)。
◎食品廣告登載衛生署核發認定其為一般食品之公文字號,或登載衛生署核發與該廣告產品無關之公文字號,係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舊法,即現行第十九條)所稱「使人易生誤解」之食品廣告。
食品廣告、標示登載虛偽之衛生署公文字號,涉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嫌,得依違反第二百一十五條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之罪移送法辦。(88.4.13.衛署食字第88018218號)。
◎民眾檢舉違規廣告如已提供發現廣告之時間、地點或其他必要資訊以供查辦,衛生主管機關應予受理,並通知業者前來說明。業者拒絕說明,或雖前來說明,但無法提出該違規廣告已經改版、回收或非其製作、分發之證明,衛生主管機關即得斟酌相關證據,認定違規,加以處罰。(88.4.13.衛署食字第88018218號)
◎衛生機關為加強執行違規食品廣告之查處作業,如需電信事業配合以電話號碼(含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查詢用戶名稱、地址者,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請電信事業配合提供。惟為利電信業者執行相關作業,應說明確屬為增進公共利益且為防止民眾權益受重大危害,並提供委刊者違反之衛生相關法令,即可請電信事業提供資料。(88.6.16衛署食字第88030645號)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壹、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
一、詞句涉及醫藥效能:
(一)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 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強精。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提早更年期。
(二)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解肝毒。降肝脂。
(三)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改善更年期障礙。消滯。平為胃氣。降肝火。防止口臭。改善喉嚨發炎。袪痰止喘。消種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
(四)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例句: 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和胃。養胃。補胃。益胃。溫胃(建中)。翻胃。養心。清心(火)。補心。寧心。瀉心。鎮心。強心。清肺。宣肺。潤肺。傷肺。溫肺(化痰)。補肺。瀉肺。疏肝。養肝。瀉肝。鎮肝(熄風)。澀腸。潤腸。活血。
(五)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句: 「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二、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句: 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 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
(二)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句: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豐胸。預防改善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
(四) 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
例句: 衛署食字第◎◎◎◎◎◎◎◎◎◎號。衛署食字第◎◎◎◎◎◎◎◎◎◎號許可。衛署食字第◎◎◎◎◎◎◎◎◎◎號審查合格。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貳、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
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使小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永駐。青春源頭。延年益壽。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減少疲勞感。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未述及醫藥效能)。
(二) 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增加飽足感。使糞便比較柔軟而易於排出。膳食中有適量的膳食纖維時,可增加糞便量。
維生素 A :幫助視紫質的形成,使眼睛適應光線的變化。維持在黑暗光線下的視覺。保持上皮組織正常狀態的功能,維持皮及黏膜的健康。幫助牙齒和骨骼的生長及發育。
β - 胡蘿蔔素:維生素 A 的前趨物,可轉變為維生素 A 。
維生素 D :幫助或促進鈣、磷的吸收及利用。幫助骨骼及牙齒的生長發育。幫助維持血鈣的正常濃度。維持神經、肌肉生理的正常。幫助骨骼鈣化( calcification )。
維生素 E :減少細胞膜上多元不飽和脂肪酸的氧化。維持細胞膜的完整性。具有抗氧化作用。維持皮膚及血球細胞的健康。
維生素 K :構成凝血?元的成分。維持血液正常凝固的功能。活化 肝臟及血液中的凝血蛋白質。
維生素 C :促進膠原的形成,構成細胞間質的成分。維持細胞排列 的緊密性。參與體內氧化還原反應。維持體內結締組織、 骨骼及牙齒的生長。促進鐵的吸收。
維生素 B 1 :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能量代謝。為輔?組成成分之一,參與能量代謝。維持心臟、神經系統的功能。維 持正常的食慾。
維生素 B 2 :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能量代謝。為輔?組成成分之一,參與能量代謝。維持皮膚的健康。
菸 鹼 素: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能量代謝。為輔?組成成分之一, 參與能量代謝。維持皮膚、神經系統及消化系統的健康。
維生素 B 6 :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胺基酸的代謝。為輔?組成 成分之一,參與胺基酸的代謝。紅血球中紫質的形成。幫助色胺酸轉變成菸鹼素。維持紅血球的正常大小。維持神經系統的健康。
葉 酸:參與紅血球的形成。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核酸及核蛋白的形成。為輔?組成成分之一,參與核酸及核蛋白的形成。維持胎兒的正常生長與發育。
維生素 B 12 :參與紅血球的形成。維持紅血球及神經系統的健康。
生 物 素: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能量及胺基酸的代謝。為輔?組成成分之一,參與能量及胺基酸的代謝。參與脂肪及肝醣的合成。參與嘌呤的合成。
泛 酸: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能量代謝。為輔?組成成分之參與能量代謝。參與體內脂肪、膽固醇的合成及胺基酸的代謝。
鈣:構成牙齒與骨骼的主要成分。維持心臟、肌肉正常收縮及神經的感應性。活化凝血?元轉變為凝血?,幫助血液凝固。控制細胞的通透性。維持骨骼及牙齒的健康。
鐵:組成血紅素及肌紅素的成分。參與紅血球的形成。構成血紅素的重要成分。
碘:合成甲狀腺激素的主要成分。維持正常生長、發育、神經肌肉的功能及代謝率。調節細胞的氧化作用。
鎂:構成牙齒與骨骼的成分。參與醣類的代謝,為能量代謝因子。與鈉、鉀、鈣共同維持心臟、肌肉及神經等正常功能。
鋅:為胰島素及多種酵素的成分。參與核酸及蛋白質合成。參與能量代謝。
( 94.3.31.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號函)
◎標示「增強精力」乙詞尚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88.8.16衛署食字第88050055號)
◎食品包裝標示「體內環保」四字,而未提及其他違反規定之功效詞句,尚符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88.8.20衛署食字第88050530號)
◎註冊商標係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其目的僅為商標權益之保護而非食品衛生管理,故食品無論以任何名詞申請商標註冊,均不得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管理規定。(88.8.26衛署食字第88048105號)
◎產品使用卡片貼貨架說明,其說明內容敘述「最適合下述人士飲用1擔心血壓過高、膽固醇過高。2糖尿病患者。3腸胃消化機能不佳或經常便秘或腹瀉。4擔心身材發福或膽固醇過高。5大魚大肉後膽固醇過高。6尿酸過高、痛風患者。7經常抽煙、喝酒過量。」,涉及誇大療效。(88.9.9衛署食字第88052722號)
◎「強心、安神…改善記憶力、促進血液循環…美肌膚」及預防及減輕「慢性氣管炎、哮喘、神經衰弱、失眠、原發性高血壓及低血壓、冠心病、心律失常、中風、慢性肝炎、婦女生理病、內分泌失調、月經失調、胃病、十二指腸潰瘍、過敏症(過敏性及慢性鼻炎)、排尿困難、關節炎、風濕、過敏性皮膚病、預防及減輕癌症」涉及誇大療效。(88.9.13衛署食字第88059045號)
◎「清腸」作用廣告字句涉及身體器官而其之意不明,屬涉及虛偽誇張及易生誤解。(88.9.20衛署食字第88045312號)
◎產品品名「養眼型太空蔬果」、包裝內容述及「眼睛乾澀、戴隱形眼鏡的朋友適合食用」影射產品能保養及對眼睛不適的症狀有助益,涉及誇大療效。(88.9.20衛署食字第88052508號)
◎食品廣告述及「減少罹患乳癌的機率…能延遲老化,預防老人痴呆」,涉及誇大、療效。(88.9.20衛署食字第88062015號)
◎食品標示「一年四季預防傷風感冒的聖品」,涉及醫藥效能。(88.9.29衛署食字第88062545號)
◎「不餓茶」品名、廣告內容及旁白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已涉及誇大,且非健康之道。(88.9.29衛署食字第88051999號)
◎產品資料內容宣稱「活絡胃腸功能」涉及誇大。(88.10.7衛署食字第88062006號)
◎產品標示「增強脂肪代謝能力…且可清腸」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另標示「舒解便祕」涉及療效。(88.10.7衛署食字第88062536號)
◎產品名稱「美胸」已涉嫌誇大。(88.10.8衛署食字第88050291號)
◎食品廣告字句述及「清除體內宿便」、「強力淨化健康」屬涉及誇大,「消化不良」屬涉及醫療效能。(88.10.8衛署食字第88062019號)
◎產品包裝標示可「分離有害物質排出體外」已涉及誇張、易生誤解。(88.10.13衛署食字第88050262號)
◎產品報紙廣告述及「強化骨骼,保健牙齒及眼睛」涉屬誇張。 (88.10.18衛署食字第88061465號)
◎食品外盒標示雕塑體型已涉及誇大。(88.10.19衛署食字第88050184號)
◎食品標示「活化攝護腺、膀胱」涉屬誇張、易生誤解。(88.10.19衛署食字第88061985號)
◎食品廣告述及「固肝、解酒」屬涉及誇大。(88.10.19衛署食字第88062211號)
◎糯米醋產品廣告內容「食醋以驅毒」字句係敘述先民之生活及觀念,該廣告整體研判並未顯著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惟為減少紛爭,仍請輔導廠商改善,不再使用此等文句。(88.10.21衛署食字第88061056號)
◎「瘦身」字句涉及誇大,「消除便祕、排除致病毒物、防癌」字句已涉及醫療效能。(88.10.22衛署食字第88064446號)
◎食品包裝標示內容,同時標示「健康食品」字樣及「肝保健聖品」而分別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該行為既違反二種構成要件不同之法規,應當分別處罰。(88.10.25衛署食字第88050738號)
◎使用「健康N次方」為產品商標,尚無不符合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88.11.20衛署食字第88046994號)
◎食品標示「刺激血管、消除脂肪、可解尼古丁及酒醉」、「可減肥防癌、抵抗病菌侵襲」涉及誇大、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88.11.25 衛署食字第88065599號)
◎食品標示「改善過敏症」字句屬涉及醫療效能。(88.11.29衛署食字第88073947號)
◎食品述及排泄有害物質,涉屬誇張易生誤解。(88.12.9衛署食字第88059955號)
◎「保您甘」產品名稱諧音「保您肝」已涉嫌誇大。(88.12.10衛署食字第88061713號)
◎食品敘述「吸附油脂效果最好」,涉及誇張、易生誤解。(88.12.16衛署食字第88064451號)
◎「清旨軟膠囊」產品名稱諧音「清脂」,涉及誇大。(89.1.20衛署食字第89001070號)
◎食品廣告述及「德國黑森林活細胞療法…取代過去注射療程的方式」等詞句,易誤導民眾認為該產品具有療效。(89.2.10衛署食字第89006087號)
◎食品廣告宣稱具有改善便祕、健胃整腸、改善腹瀉、抑制腸病毒、預防大腸癌、吸收雜質及毒素、清腸、消除脹氣、涉及醫療效能及誇大。(89.2.11衛署食字第89005267號)
◎食品廣告宣稱「調理元素」具有調理女性生理期、改善貧血及身體血路之效果,涉及醫療效能。(89.2.11衛署食字第89005267號)
◎食品廣告宣稱「有效刺激乳腺,使其快速活化,而達到使胸部豐滿之境界」等詞句,已涉及虛偽誇張且易生誤解。(89.2.22衛署食字第89003765號)
◎廣告內容述及「營養為男性性功能的根基」、「男性過了三十五歲漸漸有皺紋、黑斑、白髮、掉髮和性慾與體力衰退的老化現象…,現在有了威力壯養生乳粉,賢慧的太太們可以放心…」、「增進家庭性福美滿」等詞句,影射男性壯陽、改善性功能,涉及醫療效能。(89.2.22衛署食字第89005750號)
◎酒類產品廣告管理:酒類產品之酒精濃度如逾0.5%,不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範圍。衛生局得提供意見,促請酒類產品勿涉及誇大及療效,供廣告公司參考。(89.2.22衛署食字第89007213號)
◎公司、行號或工廠名稱標示「健康食品」字樣之業者,其產銷之產品標示出該業者名稱時,可能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易生誤解」情形之虞,為避免上述情事並符合食品標示之規定,凡出現有「健康食品」字樣之業者,宜更正名稱,俾免受罰。(89.3.3衛署食字第89003461號)
◎廣告宣稱具有改善貧血、手腳冰冷、頭暈目眩,達到滋養卵巢、滋養子宮,還可以加強產道抗菌抗病性及可能排除不孕症問題之效果,且廣告中以產品為背景來介紹,已涉及誇大且易生誤解。(89.3.13衛署食字第89012657號)
◎廣告宣稱具有減重效果,且品名「纖體」二字影射瘦身,涉及誇大且易生誤解。(89.3.15衛署食字第89012750號)
◎廣告宣稱具有抵抗外界傷害、消除青春痘、黑斑、皺紋,使皮膚白皙、改善過量油脂分泌,增加肌膚抵抗力之效果,涉及虛偽誇張且易生誤解。廣告宣稱具有健腦益智、防止衰老、血管之清道夫、為活腦黃金油,涉及虛偽誇張,另述及可預防老人痴呆,涉及醫藥效能。(89.3.15衛署食字第89013399號)
◎產品於廣告時強調「別讓今天的應酬成為明天的負擔」,且產品標籤上又特別標示「應酬前、中、後」之詞句,整體傳達給消費者之訊息具有解酒功能。(89.3.20衛署食字第89012881號)
◎產品標示「美白肌膚」、「眼明心清」、「防止老化」涉及誇大,「救血深海寶」產品名稱涉及誇大,且外盒貼標標示「通筋活血」、「增強腦部活力」涉及誇大、「預防及改善心血管疾病」涉及醫療效能。(89.4.14衛署食字第88021004號)
◎ 月經為生育期婦女正常現象,以營養學觀點並無特別區分「月經期」、「非月經期」及「月經前一週」之營養需求量不同,且於營養素建議攝取量時已考慮此項因素,營養素攝取為日常性的,於月經週期再補充為時已晚,故案內特別強調女性月經期三階段之維生素、礦物質需求量不同,已涉及易生誤解。 ( 91.1.18衛署食字第0900082409號函)
◎ 「 HERB『SLIM』TEA天然草本植物『減體』茶」產品品名中之「SLIM」、「減重」字樣、標示「絕對不含藥用瀉劑」詞句及「女性丈量腰身圖樣」,整體表現涉及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品具有減肥效能。(91.9.5衛署食字第0910057716號函)
◎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食品製造業者如於所製造食品之外包裝上,為涉及醫療效能之標示,則其即為違規標示之行為人,不論食品係用來販售或贈與,仍應負標示違規之責任。 ( 91.12.17衛署食字第0910071812號函)
◎ 標示「…補血」、「強壯筋骨…」等詞句,涉及誇大易生誤解。 ( 92.5.2衛署食字第0920024466號函)
◎ 「 HCA」係一般社會大眾習慣所知之藤黃果萃取物內含之「Hydroxy citric acid」成分的縮寫,而藤黃果萃取物僅得以調味目的使用於食品中,其限量為0.5%以下,故產品所含之「HCA」應極為少量。因此,案內產品包裝標示特別強調「藤黃果HCA」字樣,涉有誤導消費者情事。(92.6.9衛署食字第0920029795號函)
◎ 標示「梅汁…消除心煩、『氣悶』」,涉及易生誤解。( 92.7.9衛署食字第0920039652號函)
◎ 標示「靚白 be white」字樣,影射美白,涉及誇大、易生誤解。(92.7.17衛署食字第0920401512號函)
◎ 初乳奶粉確含免疫球蛋白者,得於成分欄中初乳原料名稱後括弧標示,如:初乳(含免疫球蛋白);如於其他部分加以標示強調,則屬易生誤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 92.9.5衛署食字第0920049074號函)
◎ 產品直接標示「大豆異黃酮」及「 Soy Isoflavone」,易使消費者誤解該成分係直接添加,而該成分應為大豆萃取物中所含有,故有易生誤解之情事;標示「35歲以上女性的體內雌激素,會隨著年齡增加而變化…大豆異黃酮屬於植物性雌激素,也是強氧化物,能安全保護女性的生理機能」乙段,亦涉及易生誤解。(92.9.18衛署食字第0920049695號函)
◎ 標示適用對象:「…活動機能減低者 \無法久坐久站者…」、「protection」、「move free」、「joint care formula movement & flexibility」及人體關節強調圖案,以上之整體表現涉及誇大易生誤解」(92.10.6衛署食字第0920052896號函)
◎ 產品之建議用法標示「服用」字樣,係藥品用語,應請業者修正為「食用」。( 92.11.5衛署食字第0920057496號函)
◎ 「淨化積聚腸胃壁之殘留廢棄物 -宿便」、「幫助清除積聚腸胃壁之殘留廢棄物」等宿便相關詞句及「體內廢物、殘留物若能完全去除,乃是健康的首要基礎」詞句,均涉及誇大、易生誤解。(92.11.5衛署食字第0920058533號函)
◎ 推廣◎◎義式料理店餐點之廣告,宣稱「吃蕃茄對人體的幫助,蕃茄裡的茄紅素除了防癌減肥之外,還能抑制糖尿病與平衡血壓…再再證明蕃茄是 21世紀的健康食品…各項產品內容均完全以蕃茄為佐料」等,易使消費者誤認該料理店之餐點具有防癌減肥、平衡血壓之療效、誇大功效,與健康食品調節血糖之保健功效,已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92.11.7衛署食字第0920056503號函)
◎ 標示「 DHA為聰明營養元素」、「胡蘿蔔素,幫助寶寶視力發展…天然的抗氧化劑。適量的是維護視力健康及…『必須』的重要營養素」及「果寡糖…平衡細菌叢生態」,涉及誇大、易生誤解。(92.11.18衛署食字第0920059649號函)
◎ 標示「植醇…降低膽固醇的吸收…減少心血管疾病發生的機率…」,整體表現涉及易生誤解。( 92.12.17衛署食字第0920064964號函)
◎ 產品總經銷名稱標示「台灣慢性病藥物防治有限公司」及以英文標示「 A dietary aid supplying 『lipotropic』…for liver malfunction alcoholism」詞句,涉及誇大易生誤解。 (92.12.18衛署食字第0920059650號函)
◎ 罐身張貼「強化關節有一套」之標示,整體表現涉及易生誤解。( 92.12.25衛署食字第0920066890號函)
◎ 產品標示「『關鍵』高鈣脫脂奶粉」、「保持手腳靈活的『關鍵』」、「除了鈣質之外,你需要天然葡萄糖胺來確保完整的骨骼健康」乙段及「天然葡萄糖胺,提供潤滑及養分」整段,整體表現涉及誇大易生誤解。( 93.2.10衛署食字第0930002566號函)
◎ 標示「…完全無毒害,…藥中之王…及適用對象…睡眠不佳、排便不正常、精神不繼、生活環境污染、常服用藥物、體重過重、容易過敏、皮膚不佳」涉及易生誤解 ;標示GMP製造廠,非屬「食品GMP」,不得用於食品產品之宣稱,以避免誤導消費者(93.3.3衛署食字第0930007603號函)
◎ 食品上標示「 KGB應酬對策」商標,有易生誤解之虞。 ( 93.4.19衛署食字第0930014729號函)
◎ 幼兒成長奶粉擬標示「 6個月以上寶寶添加物」,語意未明且有易生誤解之情事。(93.6.23衛署食字第0930024664號函)
◎ 食品之商標名稱不論是否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均視同食品標示或廣告之一部份,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醫藥效能或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宣稱,否則將認屬違規。 ( 93.8.18衛署食字第0930034253號函)
◎ 產品標示「…能使體內脂肪細胞溶解速度加快、幫助脂肪燃燒:酵母鉻 \維生素C幫助熱量消耗…」,涉及誇大易生誤解。 ( 93.8.19衛署食字第0930033713號函)
◎ 「解放水」產品之標示:「『解放』水」、「窈窕自然『解放』」、「安心診所」及「輕體的渴望」等詞句,整體表現涉及誇大、易生誤解。( 93.10.6衛署食字第0930040154號函)
◎ 用途對象標示「…節食者、斷食者…貧血…」有易生誤解之情事。( 93.10.13衛署食字第09300412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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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9日 星期日
住海邊的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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